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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門吊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2024-04-19   點擊次數:100 次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 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 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后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 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 司機守則:
              2.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 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第八條 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 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附:起重機械年檢、月檢、周檢、日檢項目如下:
              一、 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 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 每周應檢查下列檢查:
              1. 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 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 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 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 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軌道的安全狀況;
              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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